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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正式出台新邮政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划分多方责任

沙特邮政部理事会在其日期为 6/3/1443 的第 (149) 号决议中批准的邮政系统在其第三条中透露,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应根据邮政市场状况和竞争程度,确定邮政业务类别的经济补偿、许可证及其更新,以及它们的年费;按照本制度执行条例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

沙特正式出台新邮政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划分多方责任

沙特邮政部理事会在其日期为 6/3/1443 的第 (149) 号决议中批准的邮政系统在其第三条中透露,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应根据邮政市场状况和竞争程度,确定邮政业务类别的经济补偿、许可证及其更新,以及它们的年费;按照本制度执行条例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

第三条还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普遍服务、普遍使用权的规则、原则和条件,经批准后跟踪实施,并发布组织决定、规则和指令,规范该规定的邮政服务,同时参考到条例中的规定。

该制度在第二章中明确了与邮政许可证有关的所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凭许可证、登记或免除权限提供任何邮政服务;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包裹,在此之前需要从公共交通管理局获得必要的许可,而第 5 条规定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授予国家运营商许可,并确定许可服务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许可证由部长批准,他可以授权管理局这样做。

根据第六条,在不影响任何其他系统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在获得沙特阿拉伯中央银行的许可后可以提供邮政金融服务。至于第七条,该系统的执行条例规定了需要的邮政服务许可、注册或豁免。该条例还规定了提供邮政服务类型和范围所必需的许可证,并确定其启动时间计划,以及确定适用于许可证和记录类型的条件。

第八条强调,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出售、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不得转让许可设施的所有权,但获得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除外;根据条例规定的控制和程序,虽然第 9 条规定,当局可以向服务提供者索取任何信息,并且可以查看其拥有的与邮政服务有关的文件、发票、收据或文件,以及他无权以任何方式拒绝、推迟或阻碍请求的执行,也可以向与服务提供商签约的任何人作为分销商或其服务的分提供商索取任何信息,以及系统允许提供这些服务的任何相关人员,并规定了程序和必要的控制,而第 10 条规定,许可证类别的经济补偿、更新和年度经济补偿应在与财政部和非收入发展中心的协议。

在“市场竞争”制度第三章第(11)条规定,在不违反竞争法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在参与任何导致使服务提供商在沙特市场内占主导地位,无论交易是在沙特市场内还是在沙特市场外。

关于制度第四章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的义务和权利,第(12)条确认,根据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在送达收件人之前的邮政物品被视为寄件人的财产,他可以根据系统执行条例规定的控制,要求退款、更正或修改收件人的地址,并收取费用。

对于第(13)条,它表示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寄件人或收件人)任何一方收取费用或向其中任何一方收取费用,以换取寄送或接收邮政资料,但经管理局批准的费用除外。

第(14)条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邮政系统及其行政法规的要求,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批准委托其提供邮政服务的条件或程序)。方可进行下列事项:

增加邮政服务的其他费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提供其许可提供的某些服务,与任何邮政机构,任何与邮政事务有关的机构或国际组织打交道;作出与提供其获准提供的邮政服务有关的任何安排,而第(15)条规定,在不影响王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发送或传输任何损害国家声誉或安全、违反公共秩序、违反道德或公共道德的邮件材料,或包含根据王国现行法律归类为禁止的材料,并且当局是被视为禁用材料清单。

对于第(16)条,强调服务提供者应当保留邮件,并在下列情况下主动通知主管部门:在提交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请求时,声明其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如果它不符合规定或者如果它包含根据王国现行法律归类为禁止的物品;出于安全、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原因,第(17)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无法投递邮件的情况下保存邮件。

制度第(18)条赋予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查询寄送邮件状态的权利,第(19)条强调任何收到不属于他的邮件的人,发现或者违反制度、法规的规定接收的;应当立即通知服务提供者并移交给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收回该材料,并规定相关的必要程序。

对于按照制度第五章清关邮政项目,第(20)条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所有清关方式,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对此设置了必要的控制,而第(21)条规定了寄件人承担寄送邮件的费用,可以按照系统执行规定的程序由收件人承担。关于第(22)条规定,邮戳由邮政机关发行。所有类别、类型、形状、描述、颜色和价值,在总理批准后。

关于系统第六章中的“责任和保密”,第(23)条规定如下:服务提供者对任何邮政项目的延迟或错误投递、丢失或损坏,自收到之日起负责投递邮件,直至完成下列程序之一:投递至收件人地址,以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方式投递至收件人,存入收件人邮箱,退回至收件人寄件人地址,如不能送达收件人,采取必要措施如不能送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4)条还规定服务提供者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寄件人的错误或疏忽,邮件因其内容性质自毁,不可抗力导致邮件变质,或损坏其有助于推断邮件命运的官方文件 如果发现邮件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或任何其他规定或国际协议,以及第(25) 确认在不损害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的情况下,寄件人应对邮政材料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因不遵守本制度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第(26)条强调,在不影响任何其他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充分维护其个人数据的机密性。不得收集、传递或用于分配给受益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并且与其相关的邮政资料和信息不受侵犯。

在第七章中,邮政系统处理了“控制和检查”,因为第(27)条规定,检查员 - 由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行长发布的决定 - 联合或单独控制和调查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条例规定了规章制度及其工作程序,第(28)条强调,被检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使检查人员能够开展工作,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必要的设施、信息和文件,检查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出示工作证,并根据第(29)条通信委员会和信息技术(必要时)在被扣押的情况下请求主管当局的协助,或执行针对违规者的任何决定。

制度第八章包括“违规处罚”,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制度规定:

1- 以任何方式篡改邮政信箱或任何用于邮政服务的财产、设施、设备、设备或车辆;或摧毁它。

2- 使用、销售、购买、进口或拥有邮政清算机;无需获得管理局的许可。

3- 篡改、销毁任何邮政资料或与邮政服务有关的标志,或以违反系统规定的方式在任何邮政资料上放置官方标记,或篡改、更改、销毁或去除任何官方标记,邮政邮票,或任何邮政物品上的任何其他符号、数字或字母。

4- 违反管理局发布的规则、决定或程序,或拒绝执行其中任何一项。

根据第(31)条第(1)款规定,在不影响任何其他制度规定的更严厉处罚的情况下,任何人违反该制度的规定及其实施条例,或许可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处罚:处以500万沙特阿拉伯里亚尔以下罚款、暂停服务对象、吊销执照或者部分执照、阻止续展的;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暂停豁免,或部分豁免,或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阻止其续期,取消许可证或豁免,而同一条第(2)款表示董事会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主任发布了一项决定 - 违规分类表,并在系统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处罚,并考虑每项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加重和减轻其情况。

本条第(三)款披露,对于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规者在收到委员会决定通知后继续违反的每一天处以罚款,前提是该罚款的计算从委员会决定指定的日期开始,如果重复相同的违规行为,罚款加倍,并且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自上次违规之日起一年内,则视为重复违规,为确定处罚而发布的决定包括规定,在违规者居住地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其文本,费用由违规者承担,如果他的总部没有报纸,则在离他最近的地区发行的报纸上,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出版,这取决于所犯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其严重性和影响,但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强化后的决定,或在其方面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判决,包括为确定处罚而发布的决定 - 使违反者有义务的文本删除违规行为,包括为确定处罚而发布的决定 - 强制违规者向其所有者重复因违规行为而获得的金额的文本。

根据第 32 条,当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时,服务提供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向管理局提出按照规定友好解决争议的请求,并且不影响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争议双方之间的效力,以及第(3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法第(31)条的规定予以考虑、裁定和处罚,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更多),前提是其中包括法律或法定专家,而第(33)条第(2)款显示,本条第(1)款所指的委员会应由理事会决定组成,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决定由谁担任主席。前提是他是伊斯兰教法或法规的专家之一,其决定由多数人发布,第(3)款规定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以及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第(4)款明确规定,委员会的决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根据其章程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邮政系统在第九章最后规定中明确,因为第(34)条规定,如果通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采取的处罚或措施造成影响邮政服务提供的,当局必须作出适当安排;必要时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虽然第 (35) 条表明,该条例是根据理事会的提议由部长的决定发布的,但自发布该系统之日起 180 天内,根据第 (36) 条,该系统应发布在官方公报,自公布之日起 180 天后生效,同时规定第 (37) 条,前提是该系统取代了 21 年 2 月 2 日第 (M/4) 号皇家法令颁布的邮政系统/1406,并取消所有与之相矛盾的规定。

(来源:中东跨境电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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