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海企业在加州没有办公室、没有员工,只是通过独立站向加州客户卖货。
随着销售额增加,销售税达到经济关联门槛,需要注册、收税和申报。
此时就容易有一个疑惑——「既然加州已经有销售税关联了,州所得税是不是也要交?」
这个问题很常见。
很多企业做州税关联分析时,查完销售税,就顺手把所得税也一起判断了。
两者虽然都在看企业和某个州之间有没有足够的联系,但对应的税种不同,触发标准也各有一套。
销售税关联一般先看企业在州内有没有仓库、库存、员工等实体存在。
即使完全没有实体存在,州外卖家也可能因为销售额达到当地的经济关联门槛,需要注册销售税许可、向客户收税并进行申报。
通过亚马逊等平台销售时,还要确认平台是否已经按照当地的平台代征规则处理了销售税。
州所得税以及部分特许经营税、商业活动税的判断方式有所不同。
企业通常需要看自己在州内有没有财产、薪资、员工,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要素存在标准」,以及该州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在州内经营」。
所以,同一家公司完全可能在销售税上已经有关联,在所得税上还需要继续判断。
多州税务委员会在相关规则和合规项目中,也会分别处理销售税与企业所得税、特许经营税等税种。
还是看开头这个加州卖家的情况。
公司通过独立站向加州客户销售大量商品,销售额已经达到销售税经济关联门槛,因此产生了销售税注册、收税和申报义务。
但州所得税这边,还要单独看加州对「在州内经营」(Doing Business)的认定、销售额等要素标准,以及P.L.86-272是否适用。
销售有形商品,还要看P.L.86-272
P.L.86-272是一项联邦法律。
对于销售有形商品的州外企业,如果企业在某州的活动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订单招揽,订单在州外批准或拒绝,并从州外完成发货等条件,P.L.86-272可能限制该州向企业征收以净所得为基础的州税。
这里很容易出现一个误区:受到P.L.86-272保护,不等于企业在这个州完全没有税务义务。
企业仍可能被认定为在当地经营,也可能存在州税申报、最低税或其他税种的处理要求。P.L.86-272主要解决的是州政府能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收以净所得为基础的税。
所以,一家公司可能已经产生销售税义务,但州所得税仍要单独分析。
反过来的情况也有。
假设一家公司在某州安排员工提供咨询或技术服务,即使当地销售额不高,员工的存在也可能形成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关联。
销售税则要从另一个方向看。
员工在州内开展业务,本身就可能形成销售税的实体关联。接下来还要判断公司提供的服务在当地是否应税,以及相关交易是否属于销售税的征税范围。
「州里有员工」这一个条件,没法直接回答公司最终需要处理哪些州税。
例如,一家公司在德州设有仓库,同时向当地客户销售商品。
仓库属于明显的实体存在,企业可能因此产生销售税义务;与此同时,公司还可能需要处理德州特许经营税。
这里要注意,德州特许经营税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州企业所得税,但同样属于企业在做多州税务分析时需要单独判断的税种。
这也是为什么只说「我们在德州有关联」还不够。
关联回答的是:这个州是否有权要求企业履行某项税务义务。
至于需要申报哪一种税、有没有实际税款、按什么税基计算,还要继续往下判断。
多州税务委员会的多州自愿披露协议中,也会把销售税与所得税、特许经营税作为不同税种分别处理。
企业自己做分析时,可以先把每个州的经营活动列出来:销售额、员工、办公室、仓库和库存、第三方履约、线上销售、服务提供地点等。
然后按税种分别检查。
销售税主要看:
• 有没有仓库、库存、员工等实体关联;
• 没有实体存在时,是否达到经济关联门槛;
• 平台是否已经代征代缴;
•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在当地是否应税。
州所得税及其他企业活动税主要看:
• 是否被当地认定为「在州内经营」;
• 销售额、财产、薪资等是否达到当地的要素标准;
• 员工和其他经营活动分布在哪些州;
• 销售有形商品时,P.L.86-272是否适用;
• 当地是否还有特许经营税、总收入税等其他企业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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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heng老师跨境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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