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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特征

由于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证相对少一些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特征

转让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既具有一般信用证的属性,又有自己独特的方面。因此,作为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不仅要面对信用证下的一般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还要应对一些特殊风险,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本身的特点,从合同关系来看,中间商分别与进口商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而进口商与供货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任何纠纷都需经过中间商才能解决。如果中间商、实际进口商或开证行资信不佳,供货商不能履约,或者任何两方相互串通,都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资信不佳都会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1.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从开证行、转让行、通知行的关系来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它是有条件的付款,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必须全部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才会履行付款承诺;另一方面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取决于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项,也就是说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完全是建立在付款行或开证行的偿付基础上的。因此,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将受开证行资信的影响。当开证行资信状况不佳时,即使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也可能不及时或根本不付款,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但是开证行是由中间商和进口商选择的,实际供货人大多数都是被动接受,特别在跨国转让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行相距甚远,对其资信也不了解,一旦遭拒付无法从转让行得到付款。

2.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中间商处在业务链的关键环节,购货商和供货商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他们分别与中间商订立合约,所以,购货商和供货商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而在整个结算过程中他又是物权单据的持有人和银行付款保证的第一受益人。这使实际供货方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间商的行事和信誉,因此,中间商在整个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间商的资信状况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3.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在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因为有中间商的存在,使得进口商无法与供货商取得直接联系,其中的风险只能寻求第一受益人与供货商协商解决,使进口商在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众所周知,转让行可以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时,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若市场行情发生大的变化,进口商将面临着实际供货商违约的风险。而且,进口商还面临供货商与船方勾结所带来的风险。如果供货商与船方勾结,在发运货物时以次充好或者以假货、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就会使进口商面临风险。当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后,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可能会发现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的货物并不一致:数量短缺、品质不良,或者凭提单无法找到船方而根本提不到货物的情况。

4.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转让行是按照第一受益人( 中间商) 的指令,开出转让信用证,中间商在转让行没有保证金,因此,转让行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开证行付款后,转让行才会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因此,转让行所做的一切,只是一个“转递”行为。但他的每一步操作是否合规,都关系到不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说转让行的资信状况也至关重要。

5.进口商的资信风险

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中,故意设置某些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的软条款。例如:(1)对信用证的生效附加条件;(2)在可转让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3)限制受益人装运等等。

6.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1)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

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一受益人多为中间商,且与进口商关系密切。中间商大多数情况下有客户而无货源或者自身实力有限。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货物通常由实际供货人直接发运至进口商所在地,这样,当中间商与进口商联手欺诈时,一方面中间商在货物发运后故意制作不符单据,造成单证不符;另一方面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借机提出各种条件要求大幅降价或者提供较高折扣,使第二受益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2)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勾结

信用证的转让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需要,在信用证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中间商要求部分条款的变化超出了UCP600 的规定,而转让行却随意接收其要求,从中得到好处。当第二受益人根据已转让信用证的条款出具单据时,其与转让前开证行的要求不相符,造成开证行拒付。

(3)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共同作弊

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二者合谋签发“软条款”信用证,由于开证行也参与其中,欺骗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受益人误入“软条款”或者假冒信用证的圈套,开证行免去了付款责任,进口方也获得相应的利益,受益人却蒙受巨大的损失,面临着艰难的司法救济。

(二) 操作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因为涉及多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操作出现问题都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信誉欠佳的当事人也乘机不履行义务或提出种种苛刻条件,所以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风险出现的情况。

1.转让环节的风险

(1)转让行越权转证的风险

任何银行在接到客户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申请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转让行的资格,这一点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误解。不少客户甚至某些银行的操作人员都认为,只要是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UCP600中指出:“Transferring bank means anominated bank that transfers the credit or, in a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a bank that isspecifically authorized by the issuing bank to transfer and that transfers thecredit. 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也就是说,只有三类银行才具有转让行资格:一是被指定银行,二是当信用证规定适用于任何银行时,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三是开证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才可以特别授权其他银行办理转让,如果某银行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不具备转让行的资格。

(2)转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

UCP600第38条g款规定:“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这一条款明确了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在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看似合理但却超出 UCP600 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

例如: 信用证不允许分批发运,而第一受益人A 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B 和C。理由是只要 BC 两家公司的货物经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运输路线,运往同一目的地,则不会出现分批装运的不符点。A的看法似乎有点道理。但是细想一下,如果B或C有一方不能及时备货或短装,必定会造成单据不符,开证行付款就没有保障了。也就是说,不论是B或C,只要一方不能按规定发货,另外一方即使没有瑕疵地执行了信用证条款,也会因为单据不符,使A无法提交相符的单据,导致自己有收汇风险。这种情况下,如要按客户指示办理转让就会面临收汇风险;如果改动信用证分装条款就会违背 UCP600的规定,使转让行陷入两难境地。此时,最好联系开证行进行改证以满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转让中出现差错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的转让是居于第一受益的请求而进行的,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第一受益人提出转让要求后,转让行会让其填写一份“转让委托书”,转让行可以根据“转让委托书”开立信用证,在此过程中,第一受益人可能出现的差错或者转让行在执行转让时出现的差错风险,最后均会转嫁给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承担。

(4)转让行泄露商业机密的风险

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

a由于转让信用证中除了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期和装运期限以及投保比例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与原证相同,特别是开证行不变,而且如果原信用证没有特殊的规定,则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也会出现在转让信用证中,从而使实际供货人知晓有关进口商的信息。

b当转让行通知中间商换单时,而中间商没有及时换单,转让行会将供货商提交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再转给进口商,此时,进口商便会从单据中得知实际供货商的情况,从而使出口商的货源和相关商业信息泄露。

2.换单环节的风险

(1)“单证不符”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下,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一致”。

a UCP600第38条e款规定“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说明第一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转让行将原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因此,如果第一受益人出于维护商业秘密或其他目的拒绝通知第二受益人原证的修改,第一受益人可能要求转让行在转让证加列第一受益人保留转让行将信用证修改直接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的条款,第二受益人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按原信用证规定制单发货,造成单证不符,从而失去了信用证项下银行承诺付款的保证。

b由于中间商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的相关单据,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得过短,使第二益人难有足够的时间去做准备,从而造成第二受益人的单证不符,给第一受益人收到款后不付或迟付货款留下把柄。

(2)延迟换单的风险

根据 UCP600 的有关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转让行有权直接向开证行交单议付,使第二受益人直接取得货款。而中间商则丧失了获取差价的机会并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3)中间商换单失误的风险

UCP600 号第38条 h 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在实际业务中,多数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不愿第二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知道对方名称及实际交易的价格,以防他们直接交易。第一受益人需要向转让行申请开立转让信用证来隐瞒相关内容,然后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去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如在此置换过程中如果相关单据不符,将会导致开证行拒付货款,而拒付的后果最终还得由第二受益人来承担。

(4)通知换单的风险

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虽不承担付款责任,但要承担在第二受益人议付单据后,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的责任。如果转让行没有及时通知到第一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把汇票和发票交给了转让行,但由于转让行的疏忽而未能替换,却把第二受益人的发票、汇票交给了开证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损失,则转让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交单环节的风险

(1)议付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下,中间商成功获取收益的关键是要能在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有效议付的时间差中及时换单,而一般转让信用证都是在第二受益人所在地交单议付,中间商则承担了第二受益人单据不能及时到达的风险。另一方面,开证行可以越过中间商直接对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付款,因此,如果中间商不能及时换单,则失去议付的权利。而且,转让行只会给中间商一次换单的机会,使得中间商的议付风险变大。

(2)开证行拒付后,转让行没有及时通知供货商的风险

转让行在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向开证行交单,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或者拒付,转让行应该及时通知第一、二受益人,特别是第二受益人,以便供应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在有效期内重新交单,使损失最小化。如果转让行没有及时尽到信息传递的义务,使第一、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会影响自己的声誉。

(三)融资风险

转让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根据UCP600的条款规定和实际业务来分析,这两个受益人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享有的权益是不同的。在全额转让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差价,第二受益人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款享有全部权益,而第一受益人则对出口货款不享有任何权益。在差额转让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替换完发票(和汇票)后,就可以获得差额部分的权益,第二受益人则对转让给他的那部分出口货款享有权益。

1.第一受益人

在差额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提出的押汇要求可以被接受吗?显然,根据上面的分析,由于第一受益人最多只对转让的差额部分享有权益,因此,假如第一受益人要求对全部发票金额进行融资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只针对差额部分,则在确认第一受益人已换单议付且更换后的单据单证相符、开证行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则转让行可以考虑对第一受益人就转让的差额部分进行押汇。

2.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融资,因为第二受益人在转让证中享有的权益是没有保障的。转让证中往往规定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款项后,转让行才能付款给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有任何付款的承诺或保证。所以,这就给第二受益人带来了难以通过议付方式来获得融资的风险。

(来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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