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这样一个场景——
一家出海企业在国内、香港和美国都设有业务主体。
美国公司负责当地业务,国内公司则承担部分市场运营、设计和技术支持。
双方签有服务协议,美国公司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定期向国内公司支付服务费。
类似的付款,在有多个境内外主体的出海企业里并不少见。
美国公司可能向国内公司支付运营、咨询或技术服务费,也可能向其他境外主体支付软件许可费、商标使用费或者利息。
银行流水上看起来都是一笔跨境付款,但到了美国税务处理上,判断方法并不一样。
美国税法中的30%法定预扣,主要涉及外国人取得的部分美国来源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所以看到一笔「美国公司付给国内公司」的款项,还不能马上判断要不要扣30%。
对于服务收入,美国税法通常看的是服务实际在哪里完成。
如果服务全部在国内完成,这部分收入通常按照服务履行地点判断为外国来源收入。
钱虽然是从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出来,但付款账户在哪里,并不会直接改变服务收入的来源地。
情况到了另一种场景,就会开始复杂。
比如美国公司需要上线一个新项目,要求国内供应商安排两名员工去美国驻场两周,负责系统实施、人员培训和现场技术支持。
这时候,同一份服务协议下面可能同时存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工作和美国境内完成的工作。
哪些工作是在国内做的,哪些是在美国做的,人员实际去了哪里、工作了多久,就会成为判断收入来源的重要信息。
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混合服务,合同、工时记录、差旅记录和项目交付资料能不能把两部分工作区分清楚,也会直接影响后续税务处理。
跨境付款里一个很常见的问题,是企业直接按照合同或者发票上的名称给付款定性。
发票上写着「Technical Service Fee」,财务就把它当技术服务费;
合同写着「License Fee」,又直接把它当许可费。
这些名称当然有参考价值,但美国税务上的判断还会继续看实际交易内容。
服务费一般看服务在哪里完成;如果支付的是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许可费,则通常要看相关权利在哪里使用。
比如,一家中国公司将商标授权给美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使用,美国公司按销售额向中国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这笔钱虽然同样是美国公司付给中国公司,但判断方式已经和前面的运营服务费不同。
对应收入可能属于美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进一步判断预扣、税收协定以及相关申报要求。
如果收款方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适用条件,部分美国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税率可能由30%的法定税率降低至10%。
但软件相关付款通常还要再多看一步。
比如美国公司找中国团队按照需求开发一套系统,这类交易通常更接近开发服务。
如果公司购买的是现成软件,或者取得了复制、分发、改编软件等版权权利,税务分类就可能不同。
再比如现在常见的SaaS和云端软件,公司每个月按账号数量或者实际使用量付费。
财务账上可能统一记成「软件费」,实际交易内容却和传统的软件版权许可并不是一回事。
利息还要单独判断。
如果美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或者其他外国主体支付借款利息,收入来源通常与付款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有关,不能继续套用服务费的「服务履行地点」规则。
在集团内部付款中,这几种费用也可能同时出现。
美国公司给国内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给境外主体支付商标许可费,再按照集团借款协议支付利息。
从银行流水看都是跨境付款,真正进入税务判断以后,或许会是三条不同的路径。
把付款性质和收入来源判断清楚之后,还有一个问题:收款方的税务身份文件。
非美国个人收款时,常见的是W-8BEN表;外国实体收款时,常见的是W-8BEN-E表。
这些表格主要帮助美国付款方确认收款人的外国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以及符合条件时是否可以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其中,W-8BEN-E表还涉及外国实体在FATCA下的身份分类。
不过,跨境付款涉及的身份文件并不只有这两张。
比如外国个人在美国提供特定个人服务并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涉及8233表;
外国企业取得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的收入时,也可能涉及W-8ECI表。
大部分出海企业没有必要把所有W-8系列表格背下来,付款前更重要的是先把这笔交易需要回答的问题整理完整。
通常可以从这些资料开始:
• 双方签署的合同;
• 对应发票;
• 服务内容和项目说明;
• 服务人员实际工作的地点;
• 是否存在赴美工作的情况;
• 软件交易中实际取得的权利;
• 是否包含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许可;
• 收款方提供的W-8等税务身份文件。
这些资料最好在付款当期就归集。
因为一笔跨境付款在发生时,业务部门通常最清楚钱为什么付、项目在哪里做、合同对应什么内容。
如果最终判断这笔款项属于需要按照第三章预扣的美国来源收入,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实际预扣税率、税收协定能否适用,以及是否涉及1042-S表和1042表等申报要求。
如果付款双方属于关联企业,服务费本身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定价等其他问题,需要和预扣税的判断分开处理。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Sheng老师跨境财税)
收录于以下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