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或者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两个政策。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操作 第一节课)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并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退税。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也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财税[2012]39号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但实际工作中,有两种情况:
A. 一种情况是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增值税按免税处理
B. 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不免税不退政策,增值税视同内销处理
01具体如何判断呢?
操作方法: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编码,根据该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进行判断: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品标识为“2”,是免税。
一般情况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的,按免税处理;
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由于各地执行政策差异问题,实际发生时,建议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操作流程)
1. 什么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财税[2012]39号)
(2) 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
【时限要求】: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3)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申请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存在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
【时限要求】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02 哪些情形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2)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03如何填写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1)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单证申报向导】-【单证申报录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依次填报内容(【发票号码填写的是进项发票号码】);
(2) 填写完成后-【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打印】(先打印,后导出电子文件,否则无法打印);
(3)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选择本地申报/远程申报(根据申请出口退税选择一致)
(4) 按税局要求准备资料(供参考)前去办理:
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货物转内销提供此资料)
③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电子文件及纸质资料)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