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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有哪些?

由于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证相对少一些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有哪些?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一)事前的风险预防

由于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证相对少一些,所以企业和银行对其了解也不够深入,在使用前应该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防范风险的发生。

1.从转让行的角度

转让行是只有可转让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才出现的,它有着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下银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行要明确自己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做好风险的防范。

(1)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UCP600第38条a款规定:“A bank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也就是说银行没有办理转让信用证的义务,除非该银行明确同意其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所以,即便是一张可转让信用证,是否办理转让的最终决定权也是在银行。

(2)转让行的资格确认

UCP600中明确规定只有经开证行特别授权或者指定的银行才可以进行信用证转让成为转让行,因此,当银行收到转让申请时应首先明确自己的权利方可接受和办理有关业务以免给客户和自身带来损失。

2.从中间商的角度

(1)进行资信调查

中间商之所以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基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例如不想供货商和进口商有实际业务接触,对自己的利润额度要保密。这一切都要靠转让行来实现,如果转让行稍有不慎,甚至蓄意泄露,将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难以估计的损失。所以第一受益人对转让行的选择要极其慎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重视资信调查。中间商应加强对供货商和进口商的资信管理,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客户资信状况分析。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设备、经营作风、银行历史记录等给予详细的核实,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

(2)注意信用证转让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禁止信用证转让到其他一些特定的国家,作为中间商应该注意这一点,查看自己的供货商所在国是否属于特定国家的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从供货商的角度

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受益人,为了确保货物以及资金的安全,保障其在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权益得以实现,第二受益人必须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

(1)资信调查

应充分了解开证行以及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及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是第二受益人实现出口权益的保障。只有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良好,第一受益人的信誉卓著,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被第一受益人准确、及时地替换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款项才有收回的保障,特别是在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换单时,开证行的资信对第二受益人权益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2)尽量避免使用转让信用证

a中间商提取佣金。实际供货商和中间商可以磋商,要求进口商将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对于中间商的差价利润可由供货商以佣金方式支付,这样第一受益人的利润差价可以得到保证,第二受益人还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相对来说减少了收汇风险。

b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取代可转让信用证。在商订合同时,实际供货人可要求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以便实际供货人能用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享受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应享受的全部权利,避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

4.从进口商的角度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接触的是中间商,而不是实际的供货商,这就使进口商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应该在选择中间商和银行时做好资信调查,规避风险。

(1)对中间商进行资信调查

中间商的资信直接关系到整个业务的成功与否,是交易中的主要当事人,进口商应该建立自己的客户档案,特别是对于这些中间商,并定期对其做一些资信调查;对于新的客户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交易记录、资金状况等。

(2)审慎选择开证行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首先应咨询和调查开证行的资信,防止中间商与银行相互串通进行欺诈。其次应经常与银行进行沟通,随时掌握有关款项和单证的处理情况。另外,在交易中,也应对开证行的业务惯例等做相应的了解。以免受国外银行的限制而影响结汇。

(二)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1.从转让行的角度

仔细审核转让信用证修改的内容。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进行转让。这一条款的制定应该说兼顾了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因为它规定了信用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这保证了第二受益人能基本了解原证的基本要求,比如出口货物的名称、要求的单据种类和单据内容等,因此,转让行接受转让申请时,有责任保证转让内容在规定的范围内。

2.从中间商的角度

(1)审核信用证

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审查,对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开证时间、有效期等逐一审核,是否和合同相符,如果有什么疑问,应立即和开证申请人联系,弄清楚缘由,或者进行修改,并对信用证的有效期加以延长,以弥补改证的时间。

(2)及时准确地替换单据

如果第一受益人应当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却未能在收到转让行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修正,则转让行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向开证行提交,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所以,只有第一受益人及时、准确地换单,才可以防止转让行将实际供货商的单据径直寄往开证行,而自己失去议付的机会。一般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会直接将准备好的单据交给转让行,由转让行负责做单据的替换工作,从而避免因换单不及时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3.从供应商的角度

(1)审证

及时审核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发现类似于软条款的规定,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改证,并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如果中间商不能更改有效期,则声明终止合同,要求中间商提供有效的担保,掌握主动权。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受益人,只有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才能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为日后出口权益的顺利实现创造前提。

(2)争取主动权

a应增加转让行在整个业务中的相应责任。转让行在信用证转让过程中通常会加列“待收到开证行款项后再付款”的条款。当货物发运后,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提交单据却得不到应有的款项收回保证,其出口权益的实现要受到来自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对第二受益人而言是不利的。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受益人要确保出口权益,必须要求转让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增加责任。可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的同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当获得经转让行保兑的信用证时,由于保兑行的确定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可免除来自开证行、第一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货物的实际供货人与中间商签订合同时,实际供货人应要求中间商,并通过其要求进口商指示其银行在信用证中指定转让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示了转让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转让行才可能成为转让信用证的保兑行。

当第二受益人获得经转让行保兑的信用证时只要提交与转让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其出口权益就可得到保障,这一方面增加了转让行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来自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b掌握货物的主动权。主要是提单签发时,做成不记名提单(to order),即提单收货人一栏是“发货人指定一方”(to order of shipper orseller),而不应该是买方。一旦开证行拒付,货物处置权还在自己手中。

(3)减少单证不符

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此,应力求准确交单,避免出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给收汇造成障碍。应该加强对业务人员特别是操作人员的素质培养,既要有专业能力,又要做到细致谨慎。  

4.从进口商的角度

(1)银行保证

进口商可以在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在得到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附加相应的保证条款,表明受益人不能因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等其他非业务操作因素而拒绝履行其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2)进口商的履约保函

进口商为保证受益人履行其义务可以要求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一般是指进口商在同中间商签订贸易合同时,要求中间商开立保函,规定在实际的供货商不能按时、按质或者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中间商给予进口商一定比例的赔偿,保障了进口商的部分利益。

(三) 事后的风险补救

1.从转让行的角度

(1)转让行应及时通知第二受益人

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都应于第一时间先电告第二受益人,若第二受益人未能在交单期内修改单据,再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由其决定退单或凭担保出单。

(2)径直交单

UCP600中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照交开证行。这样,转让行既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又充分维护了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3)要加强催收考核工作

由于转让信用证自身风险较大,出单后的催收考核工作更为重要,因此,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议付行尚未收到货款或者只收到部分贷款,就要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或者查询。

(4)一旦出现开证行拒付情况,转让行应尽到中介的作用

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现象,转让行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包括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以便受益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

2.从中间商的角度

(1)如果出现换单不符的情况,应在转让行通知更改的第一时间给予改正,以维护自身和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2)如果出现被开证行拒付的情况,应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

a中间商应及时与进口商联系或者通过转让行询问开证行:买方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请求进口商付款赎单。

b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不可能付款,应尽量和进口商协商,履行合同,对到岸货物给予合理的处置,维护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3. 从供货商的角度

(1)若发生第一受益人换单引发不符点后,出口商应及时敦促中间商修改不符点,争取开证行付款。

(2)当第一受益人丧失替换单据的权利时,第二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行将自己的单据径直交给开证行,以得到转让的金额。

4.从进口商的角度

在第二受益人不能履约时,应行使自己的权利,追究第一受益人的违约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

四、结论

在经济形势严峻,生产性企业出口困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的中介作用显得尤其重要,但目前转让信用证的应用并未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企业对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不够,转让信用证的知识还未普及。

第二,转让信用证由于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转让,存在两个受益人,但银行的付款是一次性的,所以导致转让信用证存在一些特殊风险,特别是第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转让信用证有独特的优势。它为企业解决了出口困难的问题,中间商的出现为出口企业解决了市场销售问题,进口企业也有了充足的货源;为贸易公司解决了融资问题,利用银行信用实现了对客户的付款承诺;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中间商不用垫付资金,在多个第二受益人交货的情况下,节省了运输成本。随着转让信用证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其优势可以得到更充分发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度过难关。

(来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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