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如果在国外段出了问题(比如丢失或毁损),该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来判?如适用外国法律,外国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一、法院的基本态度
1、有约定的按约定。
若合同双方在运输单证或协议中明确选择了适用法律,或于诉讼中一致同意适用某国法律,法院将尊重该选择。
2、没约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若当事人未作选择,法院将综合考量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营业地、起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当托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均为中国企业,且货物起运港在中国境内时,中国法律通常被认定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货损区段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原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依照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确定。”
二、托运人应该怎么做?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是最简单、最省钱的做法。可以大大降低你将来维权的成本和不确定性。不要觉得“合同模板上写什么无所谓”,这一条非常关键。
三、同类案例法院裁判观点
1、(2024)粤0391民初9937号案
【法院认为】:“本案系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涉案货物运输目的地为国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就涉案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约定,但原告在庭审中同意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且涉案当事人均为我国法人、自然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以我国法律为准据法。”
2、(2025)辽72民初1062号案
【法院认为】:“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案涉货物在墨西哥恩塞纳港至墨西哥收货地期间发生损坏,但本案审理中,某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就该区段协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予支持。”
3、(2023)鲁72民初69号案
【法院认为】:“SH2204QD113号提单项下UXXU2459949、MSKU2083756号集装箱的货物于2022年9月曼萨尼约至墨西哥城的陆路运输过程中丢失,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货物仍未找回,本院认定货物已经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关于被告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墨西哥民商事法律。根据已查明的墨西哥《商法典》第590条、《联邦民法典》第2017条、第2648条及《一般通信运输法》第74条、第76条、第80条的规定,结合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认定,……”注:该案诉讼中,法院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就“涉案货物灭失的承运人责任与责任限制等问题应当适用的墨西哥当地陆路运输民商事法律”进行查明。
4、(2023)粤72民初1970号案
【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被运抵卡贝略港后被人提走,被告货物灭失。因此,涉案货物应被认定在多式联运海运区段发生灭失。《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前述法律规定是我国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网状责任制”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使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与各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区段承运人追偿之外对货损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以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但是,前述规定中的“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可为当事人明示选择的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实体法律排除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示选择我国法律处理涉案纠纷后,又将海运区段货物灭失后有关被告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选择为我国法律,双方当事人两次明示选择我国法律的行为,符合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本案所涉纠纷均依照我国法律处理。涉案货物灭失发生于海运区段,原、被告的相关责任优先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运区段承运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雯律电商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