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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亚马逊店铺的罪与罚——基于现行司法裁判的实务研究【001】

引言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高速发展,买卖亚马逊店铺已形成一条庞大的灰色产业链。一套完整的亚马逊店铺资料通常包含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营业执照等核心要素。当店铺买卖行为涉及批量注册公司、买卖营业执照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时,便跨入了刑事犯罪的雷区。
司法实践对此类买卖亚马逊店铺行为的定罪主要存在两条路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两条路径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及适用边界存在显著差异,个案中的罪名选择直接决定了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严厉程度。
本文全部引用的案例均为亚马逊店铺买卖相关刑事案件,以此深入剖析买卖亚马逊店铺行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一、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与裁判案例

(一)法律规范依据

1、基本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个人信息解释》)第一条明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非法获取”的认定

《侵犯个人信息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与买卖亚马逊店铺最密切相关的为第(七)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即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侵犯个人信息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该条为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提供了出罪或从宽的法律依据。

(二)典型裁判案例

以下七个案例均为亚马逊店铺买卖相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案例,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四种类型:

1、【类型一】中介倒卖型:明知来源非法,仍居间转卖

(1)案例一:(2026)川1623刑初68号“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明确了中介角色的刑事可罚性——即使未直接收集信息,明知而倒卖同样构罪。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亚马逊电商平台注册店铺账号,需要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本人营业执照、虚拟信用卡、电子邮箱和密码、收件快递地址等,亚马逊店铺使用地包括北美洲、日本、欧洲等,其用途系在亚马逊电商平台售卖相关商品。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接触亚马逊平台;2018年陈某甲通过百度贴吧、小红书、微博等平台,发现有人从事买卖亚马逊店铺,便学习如何买卖亚马逊店铺,后充当中介的角色倒卖亚马逊店铺从中赚取差价。在倒卖过程中,陈某甲明知非法注册亚马逊店铺系通过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证信息注册为法人;明知注册亚马逊店铺的营业执照、电子邮箱等系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冯某、谭某(均另处)等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注册的亚马逊店铺出售给陈某甲,陈某甲经营一段时间(俗称养号)后,再转手售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获利。截止到2024年9月,陈某甲共买卖亚马逊店铺400余个,向他人出售所得1,239,504元,向他人购买共支出969,347元,另店铺租金支出141,900元,非法获利128,257元。
法院认定,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违法所得数额达十二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2)案例二:(2026)川1623刑初111号“董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从他人处购买包含有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含身份证正反面、本人营业执照、虚拟信用卡、电子邮箱和密码、收件快递地址等)非法注册的亚马逊店铺,并安排公司员工李某、胡某甲等人进行贩卖,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董某共组织贩卖亚马逊店铺300余个,销售款为877,700元,除去购买成本,非法获利87,7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违法所得数额达八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2、【类型二】自行注册转卖型:购买信息注册店铺后出售

(3)案例三:(2026)川1623刑初39号“冯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3年4月,被告人冯某甲通过抖音接触了亚马逊店铺平台和店铺运营,了解到可以通过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信息、购买营业执照、电子邮箱、虚拟信用卡等来注册亚马逊店铺账号贩卖给他人获利,后冯某甲自己学习相关注册流程,在网上寻找到了相关贩卖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电子邮箱、虚拟信用卡等资源,并聘请员工帮助其注册亚马逊电商店铺、激活店铺、整理客户资料等具体事务。
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加入倒卖非法注册的亚马逊店铺的微信聊天群,自己充当中介的角色,赚取差价,在群内联系买家和卖家,以每单赚取50-300元差价的方式获利。
截止到2024年09月24日,冯某甲买卖非法注册的亚马逊店铺200余个,通过向下家出售非法注册的亚马逊店铺、虚拟信用卡、邮箱等向下家共收取1,059,977.53元,向上家购买非法注册的亚马逊店铺、虚拟信用卡、邮箱、支付部分店铺租金等共支出1,027,945.48元,获利32,032.05元。
法院认定,冯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亚马逊电商店铺贩卖给他人和购买非法注册亚马逊电商店铺后又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2,032.05元,情节严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

(4)案例四:(2025)鄂0205刑初56号“潘某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公诉机关指控,潘某辉自2023年4、5月份开始,非法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交给员工用于注册亚马逊平台账号,同时从他人处收购已注册好的亚马逊平台账号。潘某辉在明知注册亚马逊账号所使用的注册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等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且明知法律规定不允许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为赚取非法利益,仍转卖,共非法获利226765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22676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5)案例五:(2025)甘0121刑初137号“朵某、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朵某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在家中租赁腾讯虚拟云主机,通过网络收购他人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照片及电话号码用来注册亚马逊账户,并购买虚拟银行卡号在亚马逊账户上绑定。期间,被告人朵某将注册方法教授给被告人王某甲,并将提供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照片人员的联系方式推送给王某甲,王某甲自己收购亚马逊账号注册资料并成功注册账号11个,注册成功后,王某甲将账号及资料打包交朵某出售。后朵某将注册成功的亚马逊账户名、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制作成压缩文件,以每个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其中朵某违法所得50350元,王某甲违法所得159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朵某、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二人还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二人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类型三】发展代理型:通过下级代理扩展非法产业链

(6)案例六:(2026)川1623刑初107号“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杨某自2023年5月起通过发展下级代理,诱骗受害人提供身份信息注册亚马逊电商平台店铺账号并贩卖获利;2024年2月后脱离原团队自行上下家交易。经查,杨某累计贩卖100余个店铺账号,非法获利167,004.64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4、【类型四】虚假招聘诱骗型:以“兼职”为名诱骗信息注册店铺

(7)案例七:(2025)甘0103刑初77号“黄某辉、张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年底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辉与妻子张某通过互联网非法收购公民个人信息并注册亚马逊店铺账号,黄某辉主要负责联系招聘中介、电商营业执照代办以及收购亚马逊店铺账号的上线,张某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人员招聘、与中介结算费用及邮寄营业执照材料等,员工负责配合使用收购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营业执照注册亚马逊账号。为稳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收购渠道,黄某辉联系被告人杨某强等,由杨某强等以招聘“兼职人员”为名获取“兼职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等)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黄某辉,黄某辉安排人员进行电商营业执照代办,同时诱骗“兼职人员”签订《代持股协议》《亚马逊网络店铺转让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其进行亚马逊官方视频认证,认证通过之后,黄某辉以每人信息700元的价格从杨某强等手中收购。黄某辉将注册完成的亚马逊店铺账号及公民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给邓某文等人,邓某文等人再加价出售他人,从而赚取差价。法院认定,其4人行为均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裁判逻辑归纳

上述案例表明,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将包含个人信息的亚马逊店铺资料出售或转售,则亚马逊店铺账号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买卖亚马逊店铺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这些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和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律依据与裁判案例

(一)法律规范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营业执照是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签发的证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在亚马逊店铺买卖场景中,行为人往往需要转让店铺注册所用的公司营业执照,从而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典型裁判案例

以下7个案例均为亚马逊店铺买卖相关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裁判案例,买卖双方均入刑:

1、卖方:招募人员注册公司获取营业执照后出售

(1)案例八:(2024)沪0107刑初698号“孙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被告人孙某,伙同王某、巩某作为“人头代理”在网上发布兼职信息,以人民币300元左右的兼职价格寻找人员提供身份证件后,再通过“执照代理”注册公司获得以兼职人员为法人的营业执照,王某、巩某经孙某安排,将营业执照等,通过微信,发给戴某、林某1用于注册亚马逊店铺出售牟利,期间还负责联系法人提供手机接收的注册验证码、配合亚马逊平台视频认证等,如果通过认证,亚马逊店铺注册成功,则戴某、林某1以900到1,000元的价格支付费用。2023年7月到2024年1月,被告人孙某先后安排被告人王某、巩某向被告人戴某、林某1出售营业执照共计17张;其中王某分别向戴某、林某1出售营业执照7张、1张,巩某分别向戴某、林某1出售营业执照4张、5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巩某、王某、林某1、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中,孙某、巩某、戴某属情节严重,巩某、王某系从犯。五被告均判缓刑并处罚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但最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并定罪。

(2)案例九:(2025)冀0104刑初215号“罗某文、李某喜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罗某文、李某(已判决)通过人才中介,以招聘兼职为名,让多名人员在其提供的手机APP上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将办理成功的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亚马逊店铺并转让。经查,罗某剀、被告人罗某文、李某喜共出售营业执照64张,共计获利人民币1.3万元。另查明,违法所得1.3万由另案处理的罗某剀保管,暂未分配给二被告人。罗某剀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该款已另案没收。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公安机关同样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但最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并定罪。

(3)案例十:(2023)吉0103刑初471号“赵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受上线指使收购工商营业执照用于在亚马逊上开网店,通过网上招聘方式,以每个营业执照200元的价格收购171人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共计171个。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4)案例十一:(2025)云0181刑初154号“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为获利,根据上家安排,招募吴某某等13人提供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信息提供给上家用于注册亚马逊网店,非法获利6,400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表明,即便非法获利数额不高,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出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5)案例十二:(2024)闽0213刑初426号“李某某、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3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居间介绍被告人叶某某等人,以办理一套营业执照供他人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可获利260元诱使欲兼职的大学生等提供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及兼职人员个人信息提供给上家在平台注册跨境网店账号,并引导兼职人员配合上家完成电商平台要求的视频验证。验证通过后,被告人李某某根据通过人数向上家收取每人900元或1200元的好处费,按每人500元或800元分给被告人叶某某并由被告人叶某某支付兼职人员费用。涉案营业执照共计36套。
法院认定2人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

2、买方——自用购买型:为经营亚马逊店铺而购买他人营业执照

(1)案例十三:(2024)闽0213刑初518号“郑某某、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3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因需要营业执照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大量店铺,先后与李某某达成合意,由李某某居间介绍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并配合平台视频验证,被告人郑某某以每套900元的价格、被告人叶某某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支付费用。之后,李某某居间介绍他人,以办理一套营业执照供他人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可获利260元,诱使欲兼职的大学生等人员提供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办理营业执照供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在跨境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并引导兼职人员配合完成电商平台要求的视频验证。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将兼职人员办理的22套营业执照用于注册亚马逊跨境平台网店,并向李某某支付9套成功验证的费用8100元;被告人叶某某将兼职人员办理的14套营业执照用于注册亚马逊跨境平台网店,并向李某某支付办理营业执照及验证等费用共计18750元。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明确指出:“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签发的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为自己利益所需,购买他人营业执照为己所用,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至于其是否用于违法犯罪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仅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量。”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案例十四:(2025)闽0213刑初470号“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3年年初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因开设亚马逊跨境平台网店需要营业执照,遂通过中介“小高”向胡某、余某某等人购买35张营业执照用于注册亚马逊跨境平台网店。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三)裁判逻辑归纳

上述案例表明,买卖亚马逊店铺所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卖方(组织他人注册公司出售营业执照),还是买方(为自用经营亚马逊店铺而购买他人营业执照),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该罪不要求违法所得达到特定数额——只要实施了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即可入罪。但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法院会综合考量涉案证件数量、非法获利金额及危害后果。

三、两罪比较:构成要件差异与实务区分

(一)两罪构成要件差异

从规范层面,两罪在保护法益、行为对象、入罪标准、量刑档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第一,保护法益不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信息权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证件的管理秩序和公信力。
第二,行为对象不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即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即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照。在买卖亚马逊店铺的场景中,前者侧重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流转,后者侧重对“证件”本身的非法交易。
第三,入罪标准不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无金额门槛,买卖一本营业执照即构成犯罪。在量刑升档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数量达到入罪标准十倍以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证件性质、数量、获利金额及危害后果。
第四,量刑档次不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基本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而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最高法定刑更重(十年),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梯度更为精细。

(二)实务中的罪名区分逻辑

为何同一类“买卖亚马逊店铺”的行为,会被定性为不同的罪名?根本原因在于个案审查的行为模式侧重点不同,导致了犯罪对象的差异。法院的定性取决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指控的核心事实及在案证据,本文归纳的上述案例充分印证了以下区分逻辑:
1、以“个人信息”为交易核心——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果案件证据显示,交易的是包含了大量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照、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虚拟信用卡、邮箱及密码、营业执照等)的亚马逊店铺账号,并不仅限于营业执照,则其行为的实质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与扩散,则法院倾向于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例如:(2026)川1623刑初39号、68号、111号案这3个系列案中,法院认定每家店铺均包含身份证正反面、营业执照、虚拟信用卡、电子邮箱及密码、收件快递地址等敏感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2025)鄂0205刑初56号潘某辉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收购并出售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等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2025)甘0103刑初77号黄某辉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买卖的是亚马逊店铺“账号压缩包”(包括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等;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营业执照照片、亚马逊店铺账号密码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2、以“营业执照”为交易核心——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如果行为人组织他人注册公司,并将办好的营业执照作为核心商品交付,或被告人大量购买他人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用于开店,则其行为更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2024)沪0107刑初698号孙某案、(2025)冀0104刑初215号中,公安机关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立案,但最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并定罪,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交易核心标的物”的审查侧重点。

四、常见辩护理由的司法评价

(一)“代持股协议”及民事行为抗辩。

在(2025)甘0103刑初77号黄某辉案和(2024)闽0213刑初518号郑某某、叶某某案中,被告人均以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等文件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论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对此抗辩法院均明确未予采纳,认为:(1)所谓“代持股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内容系基于欺骗手段订立,不具真实意思表示;(2)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签发的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代持协议不能改变买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性质。

(二)“兼职人员同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抗辩。

在(2025)甘0103刑初77号黄某辉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该抗辩,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首先是一种人格权,人格、身份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随意买卖。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身份证不仅具有个人属性,更具有公共管理属性,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扰乱社会秩序具有违法性。公民虽享有个人信息的自决权,但行使个人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是通过购买或变相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再次向他人售卖,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故即使经同意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量刑情节、法律责任的实务分析

对于买卖亚马逊店铺涉及的刑事犯罪,量刑上呈现出“严中有宽”的特点。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一)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在共同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主要获利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而受雇参与、作用较小的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二)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1.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2024)闽0213刑初518号郑某某、叶某某案中,二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在(2025)甘0121刑初137号朵某、王某甲案中,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认定为自首,依法对朵某减轻处罚,对王某甲从轻处罚。
2.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2026)川1623刑初39号冯某甲案等案中,被告人均因坦白情节获得从轻处罚。
3.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最为普遍的从宽情节,本文所涉案例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 退缴违法所得。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存罚金的,酌情从轻处罚。如在(2025)鄂0205刑初56号潘某辉案中,被告人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7万元,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因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而被适用缓刑。但缓刑并非必然结果。若涉案证件数量较大、违法所得较高,法院仍可能不适用缓刑。
如(2025)冀0104刑初215号罗某文、李某喜案中,涉及64张营业执照,法院判处实刑二年六个月,明确表示“不宜对李某喜适用缓刑”。(2025)鄂0205刑初56号潘某辉案中,非法获利达226,765元,法院明确“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罚金刑的裁量

罚金刑与违法所得紧密挂钩,甚至高于违法所得,体现了剥夺再犯能力的经济制裁目的。
如在(2025)甘0103刑初77号黄某辉案中,主犯黄某辉、张某非法获利228万余元,因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15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五年/四年,但并处罚金分别高达120万元和110万元。(2025)鄂0205刑初56号潘某辉案中,违法所得226,765元,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这表明,即便适用缓刑,高额罚金也是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甘0121刑初137号朵某、王某甲案中,检察院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判决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六、结语

从近年司法实践趋势来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已形成从源头到终端买家的全链条打击格局。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买卖亚马逊店铺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时停止相关活动,主动寻求合规转型。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雯律电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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