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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跨境客户告知书

呼吁广大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与我司取得联系并确认信息后再进行采购与消费

雨果跨境客户告知书

随着雨果网(厦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雨果跨境”)业务的扩张及信誉与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近期发现有部分个人与企业冒用我司商标或名称从事非法宣传、非法经营活动。为了维护我司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做如下告知:

一、雨果跨境是“雨果跨境”、“雨果网”、“雨课”等商标及名称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任何冒用或盗用雨果跨境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第110条、《商标法》第5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39条,触犯《刑法》第213条等法律法规。若相关人员或企业存在以上行为,请立即停止侵权,否则我司将采取不限于举报、诉讼等任何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权利。

二、如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是他人冒用“雨果跨境”或者“雨果网”等名义销售,可拨打消费者权益保护热心12315进行举报,若因此遭受损失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56条主张赔偿。同时,您也可同步联系我司,我司将尽全力协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避免消费者因他人的违法行为遭受欺骗与损害,我司呼吁广大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与我司取得联系并确认信息后再进行采购与消费。若对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请立即通过以下任意渠道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具体联系渠道如下:

1、咨询与举报电话:0592-5919187

2、咨询与举报邮箱:PR@cifnews.com

3、雨果跨境官方网站:www.cifnews.com

4、雨果跨境小程序与App:“雨果跨境”

特此告知。

雨果网(厦门)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

雨果跨境客户告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0条第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 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7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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