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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退回60万个中国口罩,是受害者,还是故意抹黑?

已到货的60万个口罩被指“大量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荷兰退回60万个中国口罩,是受害者,还是故意抹黑?

1

前段时间,荷兰政府接受了美国疾控中心(CDC)的建议,批准了中国标准的KN95口罩,用来暂时替代欧洲标准的FFP2口罩。

于是,一家荷兰在华企业向中国生产商采购了130万KN95口罩,用于发放给新冠肺炎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

意外的是,已到货的60万个口罩被指“大量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包括:口罩不能正常贴合脸部,滤芯也不能有效阻隔含有病毒的细微颗粒物。

3月31日,荷兰卫生部表示:

上周六,我们收到了来自中国制造商的第一批交货,包括KN95认证的口罩。

我们很快收到抽检中这些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报告。一部分口罩已经发放给医务人员,我们立刻封存了剩余口罩,不再分发。

我们重新做了一次质检,再次确认了这些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所以我们决定整批口罩都不能使用,新到货的口罩也必须进行额外质检。

荷兰媒体NOS的一名信源指出:

这些口罩根本达不到FFP2标准,甚至连低一级的FFP1也达不到,最多是FFP0.8级别。

之后的事情大家也知道了,这批口罩被退回了中国。

继“捷克试剂盒”和“西班牙试剂盒”事件之后,荷兰退回的这60万个口罩,又一次把“中国质量”推上了风口浪尖。

2

我虽然不是专业做口罩的,但因为这段时间一直在接触口罩,也出口口罩到欧盟国家,所以对欧盟标准的口罩也有一定的了解。

事实上,只要你想知道,谁都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搜到了欧盟口罩的标准。

欧盟口罩标准是用固态和液态两种物质进行检测,分别以氯化钠颗粒物和DOP(石蜡油)气溶胶来测试透过率。

FFP1最低过滤过滤效果≥80%。

FFP2最低过滤过滤效果≥94%。

FFP3最低过滤过滤效果≥97%。

FFP类的口罩,作用都是将油性颗粒物和非油性颗粒物等有害物质进行过滤,这些有害物质包括:有害气溶胶,以及粉尘、熏烟、雾滴、毒气和毒蒸气等。这些有害物质通过滤料吸附,阻挡使其不被人体呼吸所吸入。

KN95是中国标准,主要用于工业场景,不要求油性防护,因此只是用氯化钠颗粒物检测,要求过滤效果大于95%。

此外中国还有KP95标准,支持油性防护。

PS:“N”表示不耐油(not resistant to oil),“P”表示防油(oil proof)

了解了以上标准后,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欧洲标准和中国标准的差异。

换句话说,合格的KN95口罩不符合FFP2标准是正常现象。但这并不代表KN95口罩质量有问题。

所以问题就来了,荷兰或者中国的厂家能否把采购合同晒出来,只要这样,大家才能了解事情的真相:

如果采购合同上的采购品名是KN95口罩,收货后却按照FFP2标准去验货,那就是采购方无事生非,耍流氓。

如果采购合同上的采购品名是FFP2口罩,供货商提供的却KN95口罩,那是商业欺诈,供应商要负全责。

如果采购合同上写的是采购KN95口罩,但收货验货时却达不到KN95标准,那是质量问题,供应商也要 负全责。

但采购合同上的条款,至今还没有公布,所以外界还不清楚买卖双方是如何约定的。

而面对荷兰的指控,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做出了回应,指出:

口罩本来就是非医用的,中国企业出货前应告知荷兰采购商。

报关也是按照非医用口罩报关的。

荷兰个别媒体在抹黑中国。

3

现在荷兰和中国的表现更像是在打嘴仗,一个说:

“你东西不好,无良企业,退货!”,

另外一个说:

“告诉你东西就这样了你还买,买了之后再说质量不好,是故意抹黑我!”

双方各说各的理,但就是都不把关键证据给拿出来。

个人认为,荷兰政府发布官方声明的时候,不能仅仅说一个结果,一定要配上证据。

中国回应的时候,也不能仅仅用语言回应,也要配上证据。

而有说服力的证据并不难找,直接把采购合同和往来邮件甩出来就行了。

相信130万个口罩这样的采购项目,(且口罩是要捐赠给荷兰政府)肯定不是说句话就付款的,文字沟通证据肯定是存在的。

看到证据,谁的责任就一目了然。

而单纯靠打嘴仗是解决不了实际性问题的。

这就像一个人说另外一个人是骗子,犯了谋财害命的滔天罪行。

但是,控诉人既不说被指控的人谋了谁的财,害了谁的命,也没有受害者站出来维权。只有控诉人在到处叫嚣:你是坏人,你是骗子,你谋财害命。

这种情况,大度的人不理他,就当是一条狗在乱叫。

但不大度的人会一纸诉状告他名誉侵权、诽谤。到那个时候,控诉人拿不出点别人谋财害命、是骗子的真凭实据,那就是造谣诽谤,要负法律责任的。

忽然想起一句话:脱离政治谈经济是可笑的。

同理,在生活中,脱离利益谈炒作也是可笑的。

说到头,大到国家小到个人,还是利益为先。

(来源:Tess外贸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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