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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联合公告,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联合公告,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3、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2020.1.1-2020.3.31)。

简而言之,就是海关不仅为疫情物资开放绿色清关通道,还免所有进口税费(企业自用或用于销售的防护物资不适用“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依然要缴纳相关税费噢。

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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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利好!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税委会〔2020〕6号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政策解读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201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进一步规范支持慈善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可满足我国日常接受境外捐赠所需。

当前,疫情防控涉及面广,国内外踊跃捐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四是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后续应对工作。(来源: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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