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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驳回原因

香港商标注册驳回原因:1、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一般针对商标本身的缺陷,有关商标因其自身的缺陷而不得注册;2、假如某商标,与在其之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所抵触,香港知识产权署会提出相对理由反对该商标的申请。

香港商标注册驳回原因

1、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一般针对商标本身的缺陷,有关商标因其自身的缺陷而不得注册。

香港商标法例明确规定,假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符合商标的涵义;即欠缺显著特性;纯粹由一般用以指明货品的质素、数量或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或纯粹由在现行的话言中,或在有关行业已确立的做法中,已经成为惯用的标志(例如已成为市场上通用的标记)构成,便不得注册为商标。

不过,即使存在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也并不代表注册申请会自动遭到拒绝。商标申请人可证明商标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经因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以此推翻这些理由。对此,你可以通过专业人员,商量对策。

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包括商标违反道德或法律原则;可能会欺骗公众;商标的注册事情是不真诚地提出的;或商标由国旗、区旗、区徽或它们的设计或式样所构成等。

2、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假如某商标,与在其之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所抵触,香港知识产权署会提出相对理由反对该商标的申请。

较早提出申请的商标对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可提出“引用反对”,而未经注册商标(即等待批核的商标,也称之为拟商标)对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则可提出有条件的引用反对。事实上,已经在进行审查的、后申请的商标,遭到有条件反对时,后申请的商标申请会暂停处理。直至较早的商标申请成功后,对正在审查的申请的反对,便会成立。此举有别于旧香港商标条例的做法(旧条例规定不论该较早事情的商标是正在等待批核或已经注册,一律都会提出引用反对)。

假如某商标与其他商标有所抵触(较早商标的申请日期或巴黎公约优先权日期一般比较晚商标的申请日期要早),有关方面会提出拒绝申请的相对理由。只要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都不得注册:

(1)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同,而且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而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同;

(2)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同,而且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类似,以及使用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3)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类似,而且该较晚事情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以及使用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4)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而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并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以及该较早申请的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没有恰当原因时,使用较后申请的商标,会对较早申请的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较早申请的商标拥有人,依照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成功反对,较晚申请的商标的注册申请;较晚申请的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凭借保护在营商环境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某个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而予以阻止,或凭借任何在先权利而予以阻止;以及在先标志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依照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成功反对,该较晚申请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则较晚申请的后商标不得注册成为商标。

假如,较早申请的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同意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注册,则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仍可注册成为商标。除非商标注册处处长认为,较晚申请的商标可能对公众产生混淆。商标处长在决定这个可能性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使用较晚申请的商标是否可能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有关联。

由此可见,商标申请并非只是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批如此简单。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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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出海记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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