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互相垫钱很常见。
比如美国公司先替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律师费、软件费,或者某家公司暂时现金不足,由另一家公司先付供应商款项。这类资金往来,账上通常可以先记为「关联方应收款」。
但如果一笔钱到了年底还没有结清,甚至连续几年都存在,就不能只看账上记了什么科目。
假设B公司请了律师,本来应该支付10万美元律师费,但暂时由美国A公司付款。
如果合同、发票和业务资料都能说明,服务由B公司接受,费用也应该由B公司承担,A公司只是代为付款,之后B公司再把钱还给A公司,这类款项可以先按关联方往来处理。
这里要分清「费用由谁承担」和「款项由谁支付」。
A公司只是代付时,这10万美元仍然属于B公司的费用;A公司账上的应收款,记录的是B公司欠A公司的钱。
如果情况变成A公司连续几年给B公司提供资金,余额从20万美元增加到50万美元,再增加到100万美元,期间很少结算,也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就要进一步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形成关联方借款。
如果资金已经带有明显融资性质,就很可能会涉及美国税法第482条。
按照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美国公司长期把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却不收利息,或者利率明显低于正常商业条件,IRS可以对交易进行调整。
合理利率也不是随便定一个数字。借款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类似融资的市场利率,都会影响关联方借款利率的确定。
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美元关联方借款,美国税法还规定了以「适用联邦利率」为基础的安全港区间。
另外,账上写着「借款」,税务上也不一定就会直接认可。
如果一笔200万美元的借款连续几年没有合同、没有利息、没有明确还款安排,借款方也几乎没有实际还款,就还要判断这笔钱是否真的构成债务。
年底关账时,建议先把不同类型的资金往来分开。
比如,30天至90天内正常结算的费用代付;已经持续一年以上的关联方余额;以及本来就是为了给关联公司补充经营资金的钱。虽然账上都可能记为「关联方应收款」,税务处理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已经属于长期借款,就应该明确本金、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安排,并保留合同、付款记录和还款记录。
文件和实际执行也要一致。合同写着每季度付息,结果两年都没有付过;或者约定一年还款,到期后既没有还款,也没有续期安排,都会增加税务解释的难度。
如果资金往来发生在美国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之间,还要结合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体类型,检查是否涉及5472表等关联交易信息申报。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Sheng老师跨境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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