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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定!海关总署公告:对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这意味着口罩等防疫物资要在海关检验后才可以出货,检验不合格将不能出货。

官方确定!海关总署公告:对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雨果网最新获悉,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官方确定!海关总署公告:对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官方确定!海关总署公告:对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据雨果网了解,此前,跨境电商平台已经根据最新的防疫物资出口规定对商家发货进行规范,以Wish为例,对于在Wish平台上售卖的带有部分关键词的医疗类防疫物资,需要符合以下标准并随货提供相关文件:

• 出口的相关医疗物资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资质;

• 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

• 提供进口国(地区)相关认证。

53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除了提供相关文件,口罩等防疫物资还需在海关检验后才可以出货,检验不合格将不能出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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