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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开展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附口罩包装热点)

对于近期热议的口罩出口包装,小二君再次提醒如下。

七部门联合开展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附口罩包装热点)

口罩出口包装注意事项

最近口罩出口政策变化频繁,引用一位关务从业者的话就是:“现阶段做防疫物资报关的会忙死,不做的会闲死!”对于近期热议的口罩出口包装,小二君再次提醒如下:

小二君温馨提示

口罩出口包装注意事项:

1、非医用口罩执行的标准必须为非医用标准,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如果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包装上建议不要印有FDA和CE标志。

目前海关查验的依据是:包装上印有FDA和CE标志则视同已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厂商需在白名单内。如果生产企业不在白名单内却印有FDA和CE标志,则存在两种可能:

可能性①:虚假标识;

可能性②:已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但暂未列入白名单内(这种情况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海关予以验放。附口罩出口白名单申请)。

2、非医用口罩合格证信息需齐全,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成分材质、贮存条件(可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质检章等(附非医用口罩合格证参考)。

3、非医用口罩包装上不能出现医用字样(中英文),例如不能出现带有“医用”或英文“Surgical”“Medical”等字样的标识,同时建议包装再印上“非医用”标识。

4、包装勿以简陋的散装,最小包装建议以零售包装为标准,采取规范的彩袋或规范的纸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海关实际要求为准。

口罩相关执行标准:

七部门联合开展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附口罩包装热点)

(图源:报关小学堂)

七部门联合开展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附口罩包装热点)

七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七部门联合开展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附口罩包装热点)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联合部署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部署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总局甘霖副局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和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防疫物资的生产大幅度提升,防疫物资质量不断提升,确保了国内抗疫需求,越来越多的产品出口到海外,支持各国抗疫。

但也有个别不法经营者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了防疫物资市场秩序,有必要采取更为有力的举措,严厉打击涉及防疫物资的各类违法行为,清除市场乱象,切实保障防疫物资产品质量,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前期有关防疫物资强化质量监管等各项工作基础上,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深化。

突出全种类整治,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及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

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

突出全方位整治,统筹国内国际市场,保障进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

着重加强综合整治,针对防疫物资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成效。

具体任务要做到“六个全面”:

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把好市场准入关;

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把严产品质量关;

全面查验出口防疫物资,规范出口秩序;

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全面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查处;

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创新工作机制、突出整治重点,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司局工作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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