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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无需提单也被提货!出口这些国家千万小心!

有些国家的目的港,不需要提单也可以提走柜子!

警惕!无需提单也被提货!出口这些国家千万小心!

有些国家的目的港,不需要提单也可以提走柜子!

有外贸朋友亲身经历,正本BL在手,提单拷贝件也没法给客户,只给客户看了一下提单确认件。

然后以为不会发生什么情况了,安排出货了,结果,货到港之后,联系客户付余款,死活联系不上。

一查询显示的是柜子已经被提走了。到后来客户都把货卖完了,一个月左右吧,才安排尾款。

无疑,他这是遇上了外贸人极其痛恨的“无单放货”

什么是“无单放货”?

正常情况下,收货方需要本提单或电放或seaway才能提货,但却经常发生“正本提单在手,货居然已被提走”的情况。我们把这样的情况称作“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户先付30%定金,我们做货,做好货后安排货物装运,然后拿到正本提单。接着把提单复印件给到客户,等客户确认提单信息OK,客户付余款,我们收到钱后寄正本提单给他,或者让船公司电放,然后再给到客户电放号,客户才可提货。

这是比较常规的“无单放货”,其实我们还经常会遇到很多非常规“无单放货”的操作,例如什么单据也不需要,连提单复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货提走!

发生无单放货,外贸人是很焦虑的,因为大部分走海运的订单数额都不小,这种情况下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地区

有些中南美和非洲国家,对进口货物实行的都是单方面放货政策,都可以无单放货。该国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

具体而言,目前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船公司达飞轮船曾发布紧急通知:委内瑞拉(包括拉瓜伊拉、卡贝略等港口)货物到港后,自卸货港卸下之日起,承运人即对货物失去控制权,货物将被强制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务当局放行给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我国商务部也曾紧急提醒关于安哥拉的无单放货事宜。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是允许凭记名提单副本提货的。通常情况是承运人(货代或船公司)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出口商)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进口商),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义务。也就是说“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就意味着:倘若出口商没有及时收回货款,即使手上握有正本提单也无济于事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即出口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以上这些国家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所以我们与以上国家的客户合作时,必须发货前收齐货款。

早在2000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就指出,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指定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警惕!无需提单也被提货!出口这些国家千万小心!

如何预防无单放货?

上述通知中也给企业支了几招,现在依然适用:

首先,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其次,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同时,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说法才能拒绝客户于指定货代呢?

第一种说法:跟客户说明我们的货代有二三十年的经验,能帮助我们规避风险和控制费用,于你于我都好。第二种说法:公司与我们的货代公司有协议,我们公司的所有货物必须得由该货代公司负责,所以我们不能违约,请客户理解。

这两种说法无非就是拒绝客户使用指定货代的沟通技巧,总之要尽量避免使用客户指定货代。

发生“无单放货”该怎么办?

“无单放货”并不是完全能确定会损失,有很多客户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跟指定货代协商了无单放货,先销售,再付款。也就是说有些客户虽然无单放货了,但依然会打款,只是会晚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

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应该走法律程序

首先,尽快联系、催促,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这里的书面证据,也包括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同时,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此外,尽快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中断时效也不同于一般时效。切莫被对方或是因为自己由于拖了时间,最后错过诉讼时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为仲裁,因为如果涉及外国当事人,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无法执行的,而仲裁可以执行,这将使得司法救济变成实质性救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挽回损失。

南美一些地区无单放货问题

近些年来,南美地区的无单放货案件层出不穷,按照南美一些国家的货物进口规定,到港后,承运人按照当地法律将货物交给海关,货物被存放于海关仓库后是否丧失控货权或完成了货物交付。巴西、阿根廷和智利南美三个国家的货物交付程序、海关法律规定的演变及现状简要介绍,以供参考和借鉴。

巴西

巴西海关法律规定,承运人要将卸下的货物交由海关保管机构来保管,而收货人需向海关保管机构提交一系列满足要求的文件才能提取货物。

2006年,根据巴西海关“IN RFB 680/2006”规定,作为提取货物的条件,收货人需向海关保管机构提交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文件。由此可见,当时收货人还是要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

2013年,巴西海关发布了“IN RFB 1,356/2013”规定,该规定删除了“IN RFB 680/2006”第54条第1款中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内容,则收货人可以在不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完成清关并提走货物。此规定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无单放货问题,遭到航运业的批评与诟病。

2014年,巴西海关发布了“IN RFB 1,443/2014”规定,规定海关保管机构要求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以确保货物交付给正确的货物所有人。但巴西一些港口并未严格遵守该规定,仍然适用“IN RFB 1,356/2013”规定,导致实践中的无单放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017年,巴西海关出台了“IN RFB 1,759/2017”规定,重申收货人要向海关保管机构提交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此举使巴西的货物交付程序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及法律规定,消除了无单放货问题所带来的困扰。

阿根廷

自1992年6月,阿根廷“Ports Law No. 24093”生效以来,无单放货问题在阿根廷已得到妥善解决。按照此规定,货物不由承运人直接交付给收货人,而是由承运人卸下并交付至保税区,由港口当局代表船东或承运人保管货物。之后,收货人要向船舶代理提交正本提单后才能从保税区仓库或堆场提货。一旦承运人收到运费并且船代收到正本提单,船代就可以授权港口当局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另外,即使是NVOCC(无船承运人)也需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可见,阿根廷的货物交付程序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并不存在无单放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收货人没有向船代交付正本提单港口当局就放货了,则港口当局或者船代存在人为过错。

智利

智利海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的处理程序取决于货物是否已提前清关。如果货物没有提前清关,则需要:(1)承运人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舱单;(2)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至海关管辖的仓库。实践中,收货人将提单背书给经海关当局总负责人许可的海关代理,代理取得授权后,向仓库操作员提交经海关当局认证的进口申报及有关海关关税的付款凭证等文件,仓库中的货物才能被取走。

《海关规章纲要》(Compendium of Customs Regulations)规定,进口申报必须基于正本提单等文件进行拟定。经海关认证的进口申报以及有关海关关税的付款凭证均必须在放货前交给仓库操作员。由于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增长,1995年《海关2808号决议》(Customs Resolution 2808 (April 12 1995))对集装箱货物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海关可以授权集装箱操作员签发一份暂时许可,一旦这份许可经海关认证并被提交给仓库的操作人员,就能使集装箱暂时离开仓库。

尽管智利《商法典》(the Commerce Code)第977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但根据海关规章及航运实践,承运人很难做到在交付货物时核查正本提单。因此智利《海关规章纲要》明确将正本提单作为用于准备进口申报的文件之一,如果没有正本提单,可以用准正本提单或银行证书代替。此规定仍然没有让承运人具有核实正本提单的权利,且非正本提单没有正本提单的效力高,仍然会存在欺诈或错误交付的风险。

2005年,智利海关颁布了《决议2250/05》(Resolution 2250/05),该决议对《海关规章纲要》的无单放货问题做了重要修改:从海关管辖的仓库提取货物之前,一旦由海关代理处理的进口申报被接受,海关代理有义务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准正本提单以及银行证书被取消,进口申报必须基于正本提单拟订;对于集装箱货物,将正本提单交给远洋承运人是签发暂时许可集装箱文件的先决条件。这使智利法律在货物交付方面与国际公约相协调,使远洋承运人第一次在法律和实践方面直接介入货物交付程序,为远洋承运人在货物交付链上有直接控制权的提供了一个更好、更安全的环境。

同年,智利海关颁布了《决议3505/05》,该决议主要涉及油类散货的额外清关程序,并对《决议2250/05》中的规定做出了除外规定,即(1)为了证明提单已经背书给进口商,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可以用于进口申报;(2)海关经纪人必须提供一份供应商或托运人或其在智利的代理人出具的书面antecedent,以表明授权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也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此可见,该项决议是一个负面的先例,油类散货的承运人可能不必凭借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样就会使其在智利港口面临错误交付和/或欺诈的风险。

2006年,智利海关颁布了《决议507/06》,该项决议是对《决议2250/05》的补充,旨在解决智利阿里卡、伊基克和蓬塔阿里纳斯等港口自由贸易区的无单放货问题。自贸区货物进口除了遵循一般程序外,还有一种特殊清关程序。该程序涉及先将货物移至海关当局的主要区域,然后由自贸区用户(收货人)或其海关代理向海关提交一份将货物移至自贸区的申请(即Z表格)。海关当局对Z表格进行审核后,并经自贸区的管理公司事先批准,自贸区用户或其海关代理有权将仓库中的货物移至自贸区。《决议507/06》规定,自贸区的用户或其海关代理人在从海关当局的主要区域提取货物之前,有义务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允许远洋承运人直接介入货物交付程序,从而减少内设自贸区的智利港口发生的错误交付和/或欺诈的风险。

在智利,除了油类散货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其他一般货物或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在被提取之前,均需海关代理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这样就使承运人具有核实正本提单的权利。

总体评析

无单放货问题,在其他一些美洲或者非洲的国家也一直存在类似争议,同时每个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也处于不停的变化中。凭单交货始终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东在前往敏感地区前应仔细和当地代理核实放货流程,以免遭到无单放货的索赔。在遇到目的港当局强行要求控制货物的情况下,注意搜集承运人无法在目的港放货环节对货物行使控制权的证据,以更好地进行抗辩。

以上内容供参考,请以实际业务为准。(来源:浙江外贸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网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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