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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医疗物资第5号公告的一点补充,附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及医疗器械企业名单

关于出口医疗物资第5号公告的一点补充,附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及医疗器械企业名单

昨天晚上发布了第5号联合公告,小编在非医用口罩4月26日0点起执行更严格的出口政策,附独家解析和通关对策中进行了一些解读。但是继承了小编每次都会遗漏点什么的习俗,还是对几个问题缺乏深入讨论,所以开本帖进行补充。

补充1:

对于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的要求,应该分为三种情况:

1、国外强制要求执行相关标准的,并且采用生产商准入制度的,则应以公布名单为准。

2、国外官方认可中国质量标准予以替代的,比如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法案就明确,符合YY/T0969的用于医护领域的就不用FDA认证,欧盟也是符合GB2626的用于医护的现在不用办CE。

3、国外对非医用口罩无相关执行标准的,则必须符合中国质量标准。

所以,中国质量标准和境外标准不是“或”的关系。

另外,对于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判定,个人认为需要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为宜,目前还未看到海关可以以企业自检报告作为替代的,当然不排除执行差异问题。

补充2:

公告中“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这个问题的执行就有待海关进一步明确了,毕竟大家都知道出口合同是怎么签署出来的,如果简单的用合同文本的签署日期来进行判定,这个恐怕就留下了一个漏洞,所以我个人认为很可能海关以申报时间为准。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具体还要以执行为准。

(来源:岸谷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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